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规定签《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禁止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重点检查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情况。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采用“差别化”监管模式,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建立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记录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负责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不影响对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追究。











